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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中译本规范问题商榷

2004-10-07 15:25:00 来源:博览群书 刘训练  我有话说

目前国内学术界、翻译界和出版社界在学术译著的规范方面仍然处于非常繁芜的状态之中,虽然由于学科的不同以及外文原著本身在语种、体例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学术译著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但是就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处理办法展开一些讨论,进而达成大致的共识还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鉴于《自由主义

之前的自由》中译本(〔英〕昆廷・斯金纳著,李宏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在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典型,因此本文想结合这个中译本出现的失误,略陈管见,欢迎方家同人不吝批评、回应。

专有名词和术语的夹注问题。笔者认为,在学术译著中,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尤其是较为生僻的专有名词)和作者着意强调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术语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夹注的形式附上原文是非常必要的。其理由大致如下:(1)于读者,可以方便查对和引用。对于较为生僻的专有名词和存在译名争议的术语,异名同出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2)于作者,可以保留和凸现作者的用心和意蕴,因为作者使用和突出某些术语往往是基于特殊考虑的;(3)于译者,可以留下纠错的空间,译者应当预设自己有出错的可能;(4)而且,这也是目前国内学术译著中比较通行的做法,有些译著(如邓正来翻译的哈耶克的著作)对作者独创或强调的术语甚至是出现一次即夹注一次。

当然,其他替代的办法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比如:通过译注的形式(即使在译注中,注上原文也是必要的);而按照国内先前通行的一种做法,可以在书后附上译名对照表(这往往只能解决专有名词的问题);或者按照目前国内另外一种通行的做法,将原书较为详尽的索引(如果有的话)在保留原文的前提下翻译过来。

就《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中译本而言,本书的正文部分除了极个别不甚重要的地方之外通篇没有加注英文和拉丁文,而且既没有译注和译名对照表,也没有将索引译出,这显然是不妥的。一方面,书中有许多一般读者所不熟悉的专有名词和术语,如奥斯本(Osborne)、尼维尔(Neville)、尼德汉姆(Nedham)等人名,《一个崇高的自由国家》(The Excellency of a Free State,也许译为《一个自由国家的优点》更为恰当)、《国王和行政官的占有物》(The Tenure of Kings and Magistrates,通译《国王与官吏的职权》)等书名,以及virtù(它决不能简单地译为“美德”)、obnoxius等至关重要拉丁名词;另一方面,在一些紧要之处和关键术语上,由于译者没有附注原文,结果导致作者的原意受到扭曲或者没有得到很好的再现。比如,译者将本书的核心概念“neo-roman theory/view of liberty”译为“新罗马法理论/自由观”,这显然是不妥的,因为作者没有突出罗马法的意思。又如,在中译本第12页的正文和注释3中,译者将“civil society”分别译为“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由于没有附注英文,所以读者肯定会认为作者原来使用的是两个不同的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而且作者这里根本无意在“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之间做出区分(这是现代政治理论在国家-社会之间坚持三分法的结果),而只是想区分十七~十八世纪西方政治思想中的“政治社会”(即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存在政府的社会,也有人主张译为“文明社会”)和十九世纪以后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但不管这些译名存在什么样的争议,最稳妥的办法也许就是附上原文。

边码和索引问题。笔者认为,学术译著(尤其是征引率较高的名著和其他比较重要的学术著作)制作边码是很有必要的,它有利于读者查对原文(毕竟国内已经开始逐渐具备查对原版著作的条件),也有利于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我们知道国外的学术著作即使出版修订本也非常注意尽量保留原版的页码)。虽然边码的制作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排版等方面的原因也肯定会导致一定的出入,但它需要译者和出版者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才能实现边码的功能。不少学者抱怨,现在有许多译著的边码与原著的页码相差太大,根本无法查对,这显然背离了译者和出版者制作边码的初衷。

与边码相关的问题是索引。索引的编制有好多种形式:可以是译者(或编者)重新编制的(基本上是以汉语拼音排序),也可以保留原著的索引(多是英文字母排序);索引的页码可以是中译的页码,也可以是原著的页码(即边码)。

很遗憾,《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中译本没有制作边码;但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它居然在没有编制边码的情况下用原著的页码来“制作”索引(实际上就是图省事,直接把原著的索引照搬过来),这显然是极不规范的做法,译者和编者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注释和参考文献问题。由于外文原著的注释情况极为复杂,这里只就国外学术界比较流行的注释标准和国内译著中出现的问题简略地谈一点看法。目前国外学术著作中采用较多的引文性/引证性注释标准是所谓的美国现代语言学会格式标准(MLA)和美国心理学会格式标准(APA)以及哈佛标准(The Harvard System),这些标准大同小异,引文信息采取如下形式出现在相应的句子或段落之后(夹注、脚注、尾注依不同情况而定):作者名、文献刊行年份(同作者、同年份的文献下标a、b…区分)和页码,例如:Rawls1971/Skinner1998a(b…),p.x/pp.x-y;在文章或著作最后再附上详细的参考/征引文献信息(按作者姓氏的字母顺序列出)。笔者认为,这种注释标准虽然不无缺点,但它的优点也是很明显的:它将说明性注释和引文性/引证性注释区分开来,并且显得简洁明了。

问题在于中文译著如何处理这种形式的注释呢?目前国内大致有三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保持原来的形式不做任何处理(相应地保持其参考文献的原来形式);第二种办法是翻译成如下的形式:“罗尔斯1971年的著作,第x页”或“斯金纳的著作(1998a,第x-y页)”,并在参考文献中做相应的处理;最麻烦的则是第三种,即将其一一转换为作者、文献名、出版社(或期刊名)、出版年份和页码这种我们较为熟悉的形式:“罗尔斯:《正义论》,麻省,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第X页”。在这三种办法中,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因为这样做比较简洁,便于读者直接查对和进一步检索文献。原著的参考文献当然需要保留(不过国内有些译著居然毫不留情地把它给删了),而且一般情况下这些文献大多数都是没有中译本的,所以,不妨不做任何处理地保留。如果译者愿意对其中有中译本的文献做出说明甚至把它们的信息全部翻译成中文,那自然很好。但是,如果略去原文,完全代之以中文,那就有些得不偿失了;因为,在缺乏文献中译本和原文信息的情况下,读者根本无法去查阅这些文献。

让我们回到《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中译本上来,译者是如何处理这种形式的注释与参考文献的呢?首先,译者把这种注释译成:“罗尔斯的著作(1971,第x-y页)”――单独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在参考书目中,译者却是这样处理的:“Rawls,John(1971),《正义论》,Cambridge,Mass”(这里出版社的省略是原书的问题,与译者无关)。这种错位意味着,读者根本无法直接查对引文的版本信息,因为并不是每个读者都能把“罗尔斯的著作(1971)”与“Rawls,John(1971)”、“A Theory of Justice”以及“《正义论》”对应起来。这里在不保留原文的情况下把文献名翻译过来似乎没有必要,因为译者实际上无法保证能够把所有的文献都恰当地译成中文。

特殊形式的处理问题。这个中译本还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即原书中为数不少的用以突出重点的斜体字部分(英文著作中的斜体字除了用作强调外,还用于书名、报刊名和非英语语种的词句等)在中译本里没有得到任何体现(通行的做法是用黑体字或加粗字体以示强调)。笔者以为,这样对待原著是极不严肃的,也是极不负责任的。

(《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英〕昆廷・斯金纳著,李宏图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10月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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